張某在受人雇佣期間因工受傷,因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其勞動關係,維權路上困難重重。談及此案,援助律師沈洪斌說:工傷事故確定勞動關係難、調查取證難、認定結論執行難,這“三難”,讓那些遭受工傷之痛的人們苦不堪言(2月21日《嘉興日報》)。
  目前打工者與用人單位很多都沒有嚴格按照要求簽訂勞動合同,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大都不固定。即使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較長,工資發放、考勤表等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主要證據也為用人單位掌握;找工友提供證言,著實難為工友,他們還要繼續在那裡乾,不敢得罪老闆。而要證明傷害是發生在工作期間,除了受傷後及時報案、撥打120,可以要求受案單位、醫院提供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等相關證明材料外,其他還得找工友提供證言,難度同樣不小。
  目前,之所以工傷賠償中存在“三難”,主要原因是誰主張誰舉證,即是否存有勞動關係、是否屬於工傷等要由傷者自己搜集並提交相關證據。破除“三難”的最有效措施是把舉證責任轉換給用人單位,傷者在申請工傷賠償時,只需提供傷害證明和用人單位名稱即可,如果用人單位拿不出足夠的相反證據,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勞動部門和法院要加大對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的審查力度,防範其偽造考勤表、工資發放表、勞動合同等足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。
  在工傷賠償案中,相比用人單位而言,傷者處於弱勢一方。如何給予弱勢一方更好的保護,讓工傷賠償不再難上加難,應當引起重視和關註。
  山東 趙雲昌/法律工作者
  (原標題:工傷賠償不妨舉證倒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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